日本华人论坛 中国人为什么要学法
日本 - 中国人为什么要学法希望大家能够把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祖国的建设
学法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中国人为什么要学法?
这个问题不是只有少数人感到困惑,我们大多数网友都同样感到困惑——我们的政府机构、我们的单位领导天天要我们学法,要我们知法、懂法、遵纪守法——我们为什么要学法?——这是公民义务吗?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真地进行了思考,在此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一道参与讨论。
一,中国的法律是谁制定的?
中国的法律是谁制定的?这个问题我们很多人都不明白——“反正不是我制定的!”——因为我们从未参加过制定法律,甚至从头到尾对制定法律没有提出过任何批评或者建议。
那么,答案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是我们人民制定的。也就是说——我们自己制定了中国的法律。
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是我们全国人民一级一级地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我们全体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通过学过《宪法》,我们是否应该认真想一想这个问题;我们尊重过自己的权利吗?——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中,我们将自己的神圣的一票投给了能为我们老百姓说话的人吗?——对于人大制定的法律中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是否通过了合理合法的方式,向国家机关提出了我们自己的善意批评或者合理建议呢?
我们很多人不懂得使用这些权利。——我们很多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二,我们的法律是针对谁的?
我们的法律是针对谁的?——为什么各级政府、单位领导非得要我们学法呢?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法律是保护谁的?——只有首先弄清楚了法律是保护谁的,我们才知道法律是针对谁的,我们才了解我们为什么非得要学法。——我们学习法律有什么用处?
然而,某些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仅仅只是告诉我们;学习法律的目的是要求我们遵纪守法——我们也仅仅只知道;——学了法律,就不会犯罪。
笔者讨厌个别人断章取义!——笔者讨厌个别人偷换概念!
笔者认为;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制定的。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所谓“人民”的概念就是我们中国的大多数老百姓——也就是说,“人民”就是我们自己!——尽管我们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所谓的“人民”是什么——尽管还有很多人一直认为,法律只“管”我们老百姓。
事实是什么呢?——看看我们《宪法》的规定吧!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我们还可以看看我国刑法是怎么说的。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法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保卫四化的建设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消灭犯罪,只靠刑法的作用是不够的,而是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这就是说,打击犯罪、消灭犯罪,要依靠人民的力量!——这就是我们学习法律的根本目的!
我们学习法律,就是学习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是学习如何承担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责任,就是学习如何合法地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就是学习如何检举和揭发少数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就是学习如何配合公安部门与社会上的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因为我们是“人民”!——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的法律不是只针对我们老百姓的,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其中,包括我们法律保护的对象,也包括我们法律打击的对象——
受法律保护的,是我们人民;——受法律打击的,是祸害人民的犯罪分子!——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我国司法部门每年都要严厉惩处一大批犯罪分子,我们每年依法打击的犯罪分子有七、八十多万之众,其中,依法受到惩处的贪官污吏与职务犯罪的就有七、八万——这项数字大约占到了我国每年犯罪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这远远超出了我国官员与民众的正常比例(我国官员与民众的比例目前是1比197)。
这样的事实难道不能说明,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吗!——难道我们还要坚持认为法律只是针对我们老百姓的吗?
三,个别封建官僚仍然在践踏民主;
警察进京抓记者的事件让我们中国的老百姓都感到震惊——小小的一个七品官,凭什么有这么大的权力?——他的权力是谁给的?——他的权力凭什么就可以凌驾于国家的《宪法》之上?——我们老百姓还敢说话吗?——我们老百姓种的大米、我们纳税人缴纳的金钱凭什么就供养了他这样的封建官吏呢?
并且,这类现象在我们中国绝非个例——相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于是,我们的老百姓便开始思考了——法律是什么?——谁代表法?——是谁在执法?——法律是针对谁的?——我们学习法律有什么用?······
个别官僚仍然在践踏民主。这说明;我国民主法制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在我们共和国的历史上,我们经历了漫长的、动乱的、伤心的、无法无天的岁月年代——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最初的三十年的时间里,我们国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
由于我们国家在最初阶段没有法律,于是,“四人帮”以及他们的爪牙们就以权代法,愚弄和欺压中国的老百姓。——先是取消“四大自由”,限制公民的相关权利——后来又反右打右,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再后来,我们开始了十多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我们全中国的人都疯了,都相互打起来了——而且我们用的都是真刀和真枪!
民主制度姗姗来迟,但终于还是来了——我们的党中央粉碎了“四人帮”!——在邓小平同志的首倡下,中国很快就掀起了一股普法宣传教育的热潮——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就是在那个时候(1979年)诞生的——民主制度来之不易!——这个历程,我们走了三十多年!
现在的很多年轻人都不知道,我们今天敢于针对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们今天敢于针对社会上的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正是有了国家法律制度的强有力的保护,这正是国家的法律制度赋予了我们公民应有的正当权利!——这是我们党的无数革命先辈——彭德怀、刘少奇、邓小平等一代人为了维护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用他们的生命、用他们的血和泪换来的!
然而,我们很多人不懂得珍惜——放着正当的道理不会说,只会胡说;因为不懂法,也不愿意认真地学法,不知道如何正当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很多人认为,民是斗不过官的!——这正是造成个别封建官吏敢于飞扬跋扈、为所欲为的根本原因!
——看看那个警察要抓的记者是怎样面对的吧!——在强权面前,他用合法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利,让那个封建官僚意识特别浓厚的政客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迫使这个当“官”的引咎辞职,自动滚下了历史舞台!
——这难道不正好说明我们的社会制度正朝着正确的法制轨道发展吗?
——这难道不正好说明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吗?
四,法律不支持胡说乱说;
制度民主了,是不是就等于我们可以胡说和乱说了呢?——这也是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法律的原因。
就拿许霆案来说吧,我们很多人都高喊许霆无罪——许霆真的无罪吗?——这种言论合理吗?——这种言论合法吗?
笔者是这样认识的;许霆不是在自己家中拿走自己的东西,首先属于不当得利——即使是地下捡的,法律规定也必须归还失主,失主承担代为保管的费用——而许霆执意不肯归还,执意占为已有,并且动员其他人参与不法侵占,浑水摸鱼,发国难财;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许霆本人还对抗法庭调查,编造谎言,妨害司法。
本案应当认定为恶意侵占。并且情节严重。
但是,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适用法律不当;因为盗窃罪必须是采用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本案中许霆虽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这就像我们平时买东西一样,你多找了钱给顾客——你本来只需要找给我五十元,现在你却多给了我五百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中国人都是不愿意自觉地拿出来归还的——许霆正是如此。
许霆拿到了多余的钱,怎么办?——用是非法,丢也不行,他只能暂时代为保管。许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参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而许霆又恰恰是顽固地占为已有!
所不幸的是,许霆不自觉地将自己多次取钱的情况和自己的真实信息留在了银行的电脑里,因此银行就找到了他。
这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当然,许霆多次利用了“找错钱”的机械漏洞实施非法侵占,情节是恶劣的,是应该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的——但是,盗窃银行的行为,最高刑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而侵占罪呢?最高刑只有五年!
并且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调解程序给予结案的!
我们的很多公民为什么不愿意实事求是讲道理,不愿意合理合法的讲道理,而要胡说八道呢?——这恐怕就是不学法的结果吧!
笔者在这里要特意讲一讲那几位为许霆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他们居心叵测!
老一辈的法律专家讲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有道理的、应当胜诉有官司,你打输了,这说明你没水平。——如果一个官司你没有道理,应当承认错了,而你却胜诉了,这说明你没有道德!
为什么个别律师放着正当的理由不说,而要不顾事实乱说呢?——个别人唯恐天下不乱!——天下大乱必然有人从中受益!
对于个别律师而言,官司打赢了,他得钱;官司打输了,他也得钱——何不借题发挥,创造自己敢说敢为的英雄形象,以扩大自己的影响,吸引更多人的注意呢?——同时,自己该拿的都拿了,什么也没有丢失!
这是一个不用自己花钱做的广告!
我们的公民为什么不自己学一点法律呢?——为什么我们要听信个别律师的胡说八道呢?
有的人被别人卖了,还帮别人数票子!
最后,笔者还要说一说许霆的家庭教育——许霆的父亲与母亲。
有人在网上针对许霆的父母发表评论——有其父必有其子!——言词过激了点,但却是事实。多数情况下,如果家庭实施的教育是正确的,如果孩子的家长都是有道德的,那么,小孩会坏到哪里去呢?——换句话说,许霆犯案后,你不希望一夜暴富,你不贪图意外之财,你不包庇他,你不怂恿他,他会走到今天这种地步吗?
希望许霆的父母认真检讨自己,认真汲取这次教训,让你的子孙后代今后在这个世界上堂堂正正做人——做一个无愧公民道德良心的人!
法律只支持我们讲道理——法律不支持胡说八道!——这是笔者认为我们公民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的另一项重要原因。
五,完善法律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我们的法律还有所缺失。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是那么十分完善。我们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漏洞。我们制定的法律有的时候是朝令夕改。我们的法律是修改了又修改、修订了又重新修订。我们今天学习了、背熟了,但不久以后法律又变化了,又得重新学、继续学、反复学。我们今天给这个恢复名誉了明天又给那个平反。我们的法律制度是实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我们老百姓出钱。制定法律也是我们老百姓出钱。——我们的立法机关花了我们纳税人不少的冤枉钱。
我们为什么不能制定出长久有效的法律呢?——是水平问题还是思想问题呢?——我们的立法机关是不是除了每天进行修改法律、重新修订法律的工作以外,就再也没有其他事情可做了吗?
完善国家法律,我们都有责任!——因为国家是我们全体中国人民的国家,法律是我们全体中国人民的法律——法律不仅仅只规范我们的行为,同时也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都来学法。——为了我们国家,也为了我们自己!
评论
政府收费是政府对其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索取的价格,如果收费纳入预算,就是政府预算收入,如果收费没有纳入预算,就是预算外收入。北大三位教授问责的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就属于预算外收入。这一问,是天问,击中要害,却可能永远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
目前我国的政府收费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消费某种公共服务所要支付的费用,如教育收费、公园门票费、高速公路的使用费等,北大三教授问责指的就是这一类收费;二是证照费,如行车执照、结婚登记费等;三是特许权收费,如建筑许可、烟草专卖许可、资源开发许可等。在我国,这三类政府收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规范和侵害纳税人权益的问题。拿首都机场高速路来说,如果当初这条路是由政府自己拨款修建的,那就没有理由收费,因为纳税人已经通过税收为其付费了;如果高速路的成本已经收回,那也没有理由继续收费,理由是一样的:纳税人已经通过收费卡为其付过费了,再继续收费就缺乏正义性,无法不让人起疑,以至产生反感。
政府收费要遵循的原则应当是:第一,必须解决谁有权决定公共产品可以收费和收多少费的问题,当然,这个决策者不能只是政府自己,必须有第三方;第二,必须是非盈利性的,政府决不能把收费当作自己“创收”的手段;第三,仅对会产生“拥挤”的公共产品或负债经营的公共产品收费;第四,由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成本是较低的,因此纳税人所要支付的价格也应该较低。那种“高价公共服务”,背后肯定存在贪污腐败之类的丑恶问题。我们看到,在这几个关键问题上,中国都出了大问题。
北大三位教授的公共精神十分可嘉,可称为“公民教授”,为申张民权作了一次有益的探索,但其矛头所指的高速路收费,不过是政府收费问题的冰山一角,现实中的问题远比我们看得见的要严重得多。
政府收费的“自我授权”
我国把政府部门分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但不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都有权收费。许多政府部门不仅自己收费,还把收费权自行授予下属的事业单位。让人忧虑的是,几乎所有的收费都是政府机构自己决定的,中间没有经过任何人大审议、民众听证及法律授权等程序。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收费,就是这种“自我决定”,“自我执行”的收费,也就不再具有公共性,转而变成了打着公共服务旗号的为政府或部门利益上交“买路钱”,这就使政府收费失去了正义性和合理性。更严重的是,由于收费权呈“碎片化”,遍地都是公共产品收费的责任人,中央政府即使发现问题严重,也很难再具有根本解决的能力了。
目前国务院共有组成部门和各类机构76个,其中有58个涉及收费,这就是说,国务院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有收费行为。2005年公布的一个目录,涉及58个单位,收费项目达305项。如果把证书工本费和考试考务费单列的话,中央部门的收费项目达到400种以上,若再加上当年的33项基金项目,中央部门的收费达450项以上。在地方政府,尤其是地县级政府,收费占总收入的比重更高。据媒体报道,地县一级收费和罚款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达到50—70%。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不久前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进行抽样调查,在156个副科级以上单位或部门中,执行收费的竟有144个,收费项目达1230个。在安徽省,1995年到2004年10年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增长了5.1倍,其中行政性收费从1995年的6.1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9.1亿元,增长了6.4倍。而该省同期的财政收入也不过增长了3.5倍。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加上征收各种基金2000多亿,总额近7000亿元,相当于当年全部财政收入的20%多。而同样是政府收费占政府总收入的比重,美国仅为8.1%,法国仅为6,8%。如此之多的财政收入完全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实在搞不懂,每年3月份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开会、举手,究竟审议的是什么?是预算吗?
行政收费和协会收费的巨大冲动
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确有必要设立一些必要的经营性服务单位,如城市的公用服务事业:燃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电信、公立医院以及公办学校等,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许多政府部门在行政收费有所减少的同时,经营服务性收费却大幅度地增加了,真是“按倒葫芦起了瓢”。
不少地方的中介服务机构大都是地方政府自己办的,工商、税务、建筑、国土等机关门口挂一块牌子就收费,这种情况在县一级政府更为突出,实际上都是政府部门在给自己“创收”。更成问题的是,2001年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通知中竟然做出规定:在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后,其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必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等于中央政府部门在给自己的制度制造新的漏洞,使非规范的政府收费更加不规范,进而彻底沦为不可抑制的乱收费。
协会收费是政府收费失控的一个新动向。协会应当属于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应该是收付双方自愿的行为,但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协会都是官办的,收费也大多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下文规定。据统计,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约7600件,而严格意义上相关法律只有30条,行政法规400件左右,其余都是下“红头文件”就征收的项目。7100多件,就是7100多次各部门的自行其是。协会收费不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范围,不必上交财政,完全是政府收费管理的盲区,所以现在不少政府部门在协会收费上打主意,以获取更多的部门利益,当然,也就从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目前,加大协会收费正在成为政府收费的一个新动向,看来至今尚未引起中央首脑的重视。
不能不看到,政府收费如今已经到了任意胡为的地步。为了多收费,一些事业单位干出了不少丑恶的勾当,最该对此种现象发出声音人大代表或不了解具体情况,或装聋作哑,任其胡为,无人管治。媒体报道,山西省疾病控制中心2005年对原生物制品供应站进行调整,决定将该省二类疫苗全部由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每年交给省疾病控制中心380万元。有了“保底基数”,该公司往后会怎样定价、怎样经营,就不必多说了。再如,2006年7月,山西运城发生乙型脑炎,全市进行疫苗接种,规定全部用华卫产品。该产品出厂价每支9元,经省市县各级层层加码,最后的售出价格为每支28元。华卫每支可赚取利润7元,其余12元为各级政府瓜分。按实际接种192万支,华卫在运城脑炎事件中赚取1344万元,各级政府赚了2304万元。政府和企业联手发“民难财”,思之令人惊心。令人深思的是,同一时间另一家企业的产品,每支16元,却根本卖不动。利用公益活动收费,谋取暴利,是当今某些政府官员的一大发明,无制约的权力能腐败到什么地步,眼前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政府收费的体制困局
政府收费,其上打满了政治权力的烙印,体现出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复杂性和体制弊病。“94分税制”把财权大幅度集中与中央,却把众多的事权原封不动地留给地方,那也就只能对地方“自筹资金”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方跟中央讨价还价时也更理直气壮。虽有无条件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但“父母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官僚理论又使得他们首先考虑地方的利益,更何况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不是什么中央利益或政体利益,而是地方利益。这并不难理解。因为他们依赖的是地方财政而不是什么中央财政。因此,尽管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地方乱收费,严厉批评地方政府或部门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地方上各种名目的收费行为并没有停止,甚至从来没有收敛过。毕竟中央对地方的治理还是要通过和依靠地方政府,而违规、违法的行政事业收费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政府不仅是这些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审批者、纵容者,甚至是保护者。对此,中央政府实际上处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处境中,这就是为什么中央一级的政府部门为何屡出有利于地方政府或部门乱收费的原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既允许政府进行正常的财政税收活动,又限制和否定政府的越轨行为,这是任何社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问题在于,尽管我们一直声称自己在进行改革,但三十年来,我国的法律始终没有做到约束政府的财政行为的效力,人民代表大会始终没有具备规范政府征税和收费行为的能力,行政性收费失控也就不足为奇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不能以追求利润为执政目标的。作为政治性的国家或政府拥有政治权力,而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和私人经营者以及作为要素所有者的个人,都不具有政治权力,它们之间应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不能运用政治权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市场交易的对方,而政府却可以做到,它可以凌驾于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之上。如果允许政府追逐市场利润,那它很自然地会凭借期无以伦比的政治权威去实现逐利的愿望,而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它这样做,而无须以为市场服务为代价而从市场取得收益,这是一种“无本万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市场的正常运行必被干扰破坏以至影响到每个公民的正常生活。我国民间企业经营难,民众就业难,根本原因其实都不在企业或居民个人,而在于政府各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审批。有人曾算过一笔帐:如果取消政府全部收费,可大量增加企业在生产投资,并至少增加3000万人就业。至少我相信这是真的。
政府收费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
显而易见,坚持公共财政的非盈利原则,对于克服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可约束的行政性收费现象是何等的重要。宪政民主决定了政府的权力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力,它只能通过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自己存在的价值,只能以社会利益为标准来评判其政绩如何,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应有的干预和介入,才能抑制其无限制征税以及收费的欲望。
行政性收费问题之所以控制不住,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缺乏有效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和税法,企业和私人本身缺乏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也就无法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无力抵御和否定政府(不关事哪一级政府或哪一个政府部门)的任意收费行为。所以,尽管各种红头文件三令五申,各种舆论如何加以抨击,乱收费之风不紧从来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
公共财政只能以税收作为基本的收入手段,收费手段的运用只是局部的和少量的。以往人们强调的往往是税法对于经济主体的约束作用,却很少看到,税法对于政府行为具有同样的约束作用,它必须具有将政府的非营利性活动限制在纳税人同意的范围内的效力,而避免政府权力任意侵害市场、侵害纳税人的私人财产权。如果一个国家的税法做不到这一点,它就不是一部合格的税法。
要实现政府财政的法治化,还必须以政府预算的法治化为前提。一切政府收入都必须纳入政府预算,这就可以限制政府取得收入的规模和范围,实质上是市场在决定着政府收入。它表明,此时的市场是愿意缴纳这些税收的,是愿意付出这些代价的,并且市场也基本认可了政府征税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只能依据法律征税和收费,不能为所欲为。只有政府的包括收费的所有收支行为都统一纳入预算,由议会审查批准、受议会约束并接受议会之监督,此时的国家财政的基本权限才算真正转移到了社会大众的手中,才是民主的宪政的财政,才是真正的公共财政,人民才真正掌握了政府及其财政行为的根本决定权和监督权。否则,就是专制的、政府一家说了算的财政,就与亿万纳税人的利益处于对立的状态,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说多少遍“为人民服务”都是空话,而通过收费手段任意掏纳税人的腰包的事也就层出不穷了。
在当前最紧迫的,是深入进行收费制度的改革,彻底废除“收费养人”、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陈旧体制,彻底取消党政机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立即停止发布“红头文件”设定收费项目的制度,彻底割断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纽带,禁止任何社会团体凭借行政权力乱收费;还要进行宪政民主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使人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和立法机关,要制定约束政府收费行为的专门法,要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合理制定公共产品价格,要保证整个收费过程有授权、符合程序且遵照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到收费信息的公开透明,等等。任何理由都不能再次成为迟滞政府收费制度改革的托词。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些,中国的财政秩序将彻底导致混乱,等着我们的,将是一种难以预测的无可挽回的局面。
政府收费不是小事一桩,民主、法治、正义、公平的含义蕴藏其间。三位教授加上我本人,就是四位,相信还有众多的纳税人也会赞同。就这个政府收费问题,大家都在等着政府给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说法来,众目睽睽。古往今来,有多少由治而乱、改朝换代的教训就出在这个政府乱收费上,殷鉴多多,为政者不可不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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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比较微妙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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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在两方社会地位差别不大时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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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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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国人要学法,去改善恩格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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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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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得再精,对中国这片土地是没用的
我亲戚就是上海十大律师之一,有什么用?打官司靠的是关系,不是辩论.
中国就是这个现状,其实当官的一个个都比专家还专家,要辩论,看看6 4吧,辩论的结果又怎样
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是把自己管管好吧,这个时代除了钱,什么都没有价值了.
但这样说并不是对未来不抱有希望,只是君子能屈能伸,何必要硬碰硬
别说这里能不能有人学个法律博士回国,就是有,又能怎么样,手拿一本书,去挑战一个利益集团,这是很幼稚的想法.
当官的,哪个不知道民主社会是怎么回事,一个比一个清楚,但是现状是他们已经是一个利益集团了,如果楼主也有幸加入到这个集团里,我相信你也不会那么无私奉献要求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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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德乐义,则可以嚣嚣矣。故土穷不失义,达不离道。 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 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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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心中也有很远大的目标,我希望能创造中国的早稻田,但我知道,我穷其一生也未必能够达到,但我至少,知道,我应该赚很多很多的钱,有了金钱,我就有了力量,我就能致力于改变社会,改变民族的未来.
光考知识,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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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长啊~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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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学法根本没用,累个半死还不如学会计,回国也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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